简要回答。 联邦初次出庭(initial appearance)与传讯(arraignment)的作用不同。Rule 5 涉及初次出庭和重要权利;Rule 10 涉及传讯时的指控和答辩。案卷记录(docket)和实际通知会显示安排了什么程序。 Fed. R. Crim. P. 5(d); Fed. R. Crim. P. 10
一位家庭成员听说某人必须在 Providence 或马萨诸塞州的联邦法院出庭。在以州法院的经历作参考之前,请先确认是哪一个美国联邦地区法院、起诉文件是什么以及所列的程序是什么。联邦程序规则是出发点;地方规则和法院命令同样重要。
对于在罗德岛州或马萨诸塞州的联邦调查或指控,请参阅我们的 联邦刑事辩护业务 ,并确认您文件上显示的法院或机构以及任何日期。
初次出庭时会发生什么?
对于重罪,Rule 5(d) 要求告知被告起诉状(complaint)及任何随附的宣誓书、获得律师代理的权利、可能的审前释放、任何初步听证权以及不作陈述的权利。它还要求给予被告咨询律师的合理机会,并依照适用法律作出羁押或释放决定。 Fed. R. Crim. P. 5(d)
如有可能,请带上起诉状、逮捕或传唤文件以及听证通知。如果您是为被羁押的人联系本所,请提供此人的姓名、已知的法院以及任何预定时间。请指出文件中缺少的部分,而不要等到文件完美齐全再联系。
传讯有何不同?
根据 Rule 10(a),传讯包括确保被告持有大陪审团起诉书(indictment)或检察官起诉书(information)、宣读或说明指控的实质内容,并要求被告作出答辩。Rule 5(d)(4) 规定,重罪被告只能依据 Rule 10 被要求答辩。即使这些程序安排得很接近,它们在程序上的作用也各不相同。 Fed. R. Crim. P. 5(d)(4); Fed. R. Crim. P. 10(a)
大陪审团起诉书和起诉状是不同的起诉文件。请保存律师收到的每一个版本,包括之后的替代起诉书(superseding indictment)。不要假定对某次听证的简短描述可以代替确切的指控内容,或能说明今后所有的日期。
释放与初步听证是不同的问题
审前释放和羁押主要由 18 U.S.C. § 3142 规定。初次出庭可能引出后续的羁押听证程序,而不是立即释放。释放问题涉及依照该法规确保出庭和安全;它并不决定是否有罪。 18 U.S.C. § 3142
Rule 5.1 另行规定了初步听证(preliminary hearing),并列出了例外情形,包括被告已被大陪审团起诉的情形。因此,假定每一起联邦案件都会按照相同的顺序举行各项听证是不稳妥的。律师需要实际的起诉经过以及任何放弃权利声明或法院命令。 Fed. R. Crim. P. 5.1(a)
在此地被捕,可能涉及另一司法辖区的指控
Rule 5(c)(3) 规定了在被指控犯罪发生地以外的司法辖区(district)进行初次出庭的程序。因此,逮捕地点本身并不能确定将由哪个法院审理该起诉。 Fed. R. Crim. P. 5(c)(3)
请确保每份文件上的司法辖区和案件编号都可以辨认。马萨诸塞州的住址、在罗德岛州被捕以及在其他地方的联邦指控,可能产生不同的实际安排和法律问题。请将完整的经过告诉律师,不要假定两个不同的司法辖区名称只是书写错误。
准备一份简短的听证核对清单
- 根据实际通知确认法院、司法辖区、案件编号、程序、日期和地点。
- 将起诉状、大陪审团起诉书或检察官起诉书、传唤、释放条件以及之后的命令放在一起。
- 确认已经参与的律师、任何羁押地点,以及任何需要关注的口译或无障碍问题。
- 保存与拟议释放方案有关的记录,并告诉律师任何其他待决案件或现有命令。
本所的 District of Rhode Island 法院指南 和 Boston 联邦法院指南 提供了当地的基本情况。请以通知上的法院和地点为准;马萨诸塞州的联邦程序不一定分配到 Boston。
将案件早期阶段视为三条并行的线索
第一次联邦出庭往往会同时引出几个问题:有什么指控待决、当事人是否会继续被羁押,以及接下来必须发生什么。将这些问题分开,会让文件更容易理解。请为律师设立三个标题:起诉经过;羁押与释放;后续程序。将每份通知或命令放在其实际涉及的标题下,对影响不止一条线索的文件进行交叉标注。
Rule 5 规定初次出庭程序,Rule 10 规定传讯,Rule 5.1 规定在需要时举行的初步听证。它们各自不同的作用说明了为什么下一步程序取决于现有的起诉文件,而不是某个通用的顺序。 Rule 5; Rule 10; Rule 5.1.
说明性假设情形: 一人在因起诉状被逮捕后出庭;另一人在大陪审团起诉后收到出庭通知。两家人都把这一程序称为“第一次听证”,但这种说法并不表示两者处于相同的起诉阶段。有用的接案记录会写明文件的标题、日期和法院,然后标出任何缺失的文件。
简短的听证也可能产生重要的指示。请按日期记录律师告知的内容、书面命令的内容以及哪些问题仍未决定。不要因为法庭上的讨论进行得很快,就把尚未解决的问题当作已有结果。
高效利用与律师的第一次私下谈话
被羁押的人可能只有有限的时间来解释一次令人困惑的逮捕。请从有助于律师了解案件的事实开始:完整的法定姓名、逮捕地点、已知的司法辖区、任何案件编号、已提供的文件以及已经参与的其他律师。请直接说明紧急的沟通、用药或无障碍需求。这些实际细节可以直接传达,无需在家庭群聊中尝试拼凑完整的辩护陈述。
对于重罪初次出庭,Rule 5(d) 规定了关于律师和不作陈述权利的告知,并要求给予咨询律师的合理机会。因此,这次听证是获得指导的时机,而不是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解释每一项指控的场合。 Rule 5(d)(1)–(2).
为咨询准备两份清单:亲身观察到的事情和间接得知的事情。注明是否接受过任何询问、是否有探员要求访问某个账户,以及是否签署过任何文件。尽可能保存实际措辞或文件。如果某个细节不清楚,请标注为“不清楚”,而不要请亲属拼凑一个统一的说法。
在谈话结束前,请确认如何联系律师、谁可以接收事务性进展通知,以及哪些记录可以立即提供帮助。家庭成员可以查找住址或就业记录;但关于作证、同意、放弃权利或答辩的法律决定,需要与被代理人直接讨论。
在确认适用规则之后,再将初步听证列入日程
当人们以为这是一场小型审判时,“初步”一词可能产生误导。Rule 5.1 涉及合理根据(probable cause),并包含例外情形,包括大陪审团起诉书、特定的检察官起诉书以及放弃权利。在需要举行听证时,该规则一般规定:对于被羁押者,最迟在初次出庭后 14 天内举行;对于未被羁押者,最迟在 21 天内举行。延期视是否同意而有不同的要求;这些并不是适用于每一起案件的通用期限。 Rule 5.1(a), (c)–(f).
为了审查日程,请带上初次出庭日期、羁押状态、起诉文件、听证通知以及任何放弃权利声明或延期命令。询问律师该日期涉及哪个程序,以及之后的大陪审团起诉书会带来什么变化。不要借用其他被告日程上的日期,也不要假定羁押听证可以代替初步听证。
说明性假设情形: 一人因起诉状被逮捕,并获得初步听证日期。在该日期之前,大陪审团作出了起诉。家人应将两份文件都交给律师,并获取更新后的指示。仅凭原来的日程记录,并不能确定该听证仍需举行或案件已经结束。
如果预定日期发生变化,请保存通知,并通过律师确认出庭要求。个人提醒固然有用,但以适用的规则和法院命令为准。同一案件中可能有不同的期限在计算,因此请按程序和来源标注每一条日程记录。
为单独的释放决定准备可核实的信息
出庭文件可能很少涉及与释放提议相关的家庭、工作或治疗安排。审前服务机构(Pretrial Services)的法定职能包括收集、核实和报告与释放有关的信息,并在适当时就释放或羁押及相关条件提出建议。其工作有别于辩护代理,也有别于法官的决定。 18 U.S.C. § 3154(1).
请使用核实工作表,而不是品格概述。对于拟议住所,请写明谁住在那里、谁可以确认可以入住以及任何实际障碍。对于工作,请写明雇主、通常的工作时间、交通方式以及能够核实这一安排的人。对于治疗,请区分已有的预约与希望获得的安置。也请把不利的细节告诉律师,包括其他法院命令或以往错过出庭的情况。
说明性假设情形: 一人提议在罗德岛州的亲戚家居住,同时在马萨诸塞州上夜班。仅有地址和职位名称并不能说明出行、报到或时间安排。律师需要实际的工作时间和家庭安排,才能评估拟议方案是否回应了所提出的关切。
命令一旦作出,请在行动之前将其与实际方案进行比对。保存已签署的条件,并就出行、接触或报到方面的不确定之处询问律师。家庭成员对讨论内容的理解,不如书面指示及任何后续修改可靠。
将传讯视为核对文件和作出决定的检查点
在传讯之前,将手头的起诉文件与案卷记录上所列的版本进行比较。标明它是原始大陪审团起诉书、替代起诉书还是检察官起诉书,并确认实际点名该当事人的罪项。写下需要解释的差异,而不要把页数的变化当作每项指控都已改变的证据。请将完整版本(包括附件)带给律师。
Rule 10 要求在要求答辩之前提供指控并宣读或概述其内容。其放弃出庭的条款有具体的书面要求,并须经法院接受;视频会议须经被告同意。不应因为有人非正式地提到放弃出庭或远程听证,就推断可以不出庭。 Rule 10(a)–(c).
利用关于下一步的谈话,记录所作的答辩、即将到来的日期、律师仍需要的文件以及今后通知的送达方式。还要确认移送文件上是否出现了不同的司法辖区。Rule 5(c)(3) 规定了在被指控犯罪发生地以外的司法辖区出庭的程序,因此逮捕地点可能并不是提起诉讼的法院。 Rule 5(c)(3).
一份实用的交接表每项义务占一行:行动;负责人;来源文件;日期;需要的确认。例如提供工作记录、就住址问题联系律师或出席下一次所列程序。有争议的事实请留在私下的法律讨论中;交接表用于避免事务安排上的混乱。
罗德岛州与马萨诸塞州的联邦辩护协助
DiLibero & Associates 在其 Providence 办公室处理罗德岛州和马萨诸塞州的联邦刑事辩护事项。请阅读我们的 联邦法院代理指南, 预约联邦辩护咨询 或致电 401-621-9700。请说明司法辖区、下一次日期以及是否有人被羁押。保密文件请在初步筛查之后通过适当渠道提供。
仅为一般性信息。以适用法律、地方规则、法院命令以及具体事项的事实为准。咨询并不确认预约,也不构成律师与客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