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德岛州建筑工程款

罗德岛州工程留置权:期限、通知与执行

在罗德岛州,任何人在建筑物上提供工作或材料而未获付款的,均可依据 R.I. Gen. Laws § 34-28-1 对土地主张留置权。除非在完成工作后 200 天内邮寄并登记留置意向通知,并在登记后 40 天内向 Superior Court(高等法院)提起起诉状,否则留置权即告丧失。DiLibero & Associates 在其 Providence 办公室办理工程留置权的执行与抗辩。

更新于 。一般信息,并非法律意见。首次咨询免费。

什么是工程留置权,以及在罗德岛州谁可以主张

工程留置权是针对不动产、就未获付款的建筑工程或材料提出的权利主张。根据 R.I. Gen. Laws § 34-28-1(a),当建筑物或其他改良工程是依据与业主订立的口头或书面合同、或应业主的请求而建造、改建或修缮时,该改良工程及土地须承受任何人就所完成的全部工作和所提供的全部材料而享有的留置权。合同无需为书面形式,且业主在当时必须拥有该土地。这涵盖总承包商、分包商、供应商和劳工。

根据 § 34-28-1(b),任何意图禁止发出留置意向通知或禁止采取任何执行留置权步骤的合同条款均属无效。在付款时或付款后签署的留置权放弃书仍然有效。

根据 § 34-28-4.1,直接与业主交易的承包商(材料供应商除外),只有在开工前已通过书面合同或以要求回执的挂号信(certified mail)向业主发出可能产生工程留置权的通知,才能保有其留置权。

第一步:200 天内发出留置意向通知

根据 R.I. Gen. Laws § 34-28-4(a),除非主张人在提供工作或材料之前或之后 200 天内完成以下两件事,否则留置权无效并完全丧失:

  • 以预付邮资、要求回执的挂号信(registered 或 certified mail),将留置意向通知邮寄给登记业主的最后已知住所或营业地点;如均不知悉,则寄至该土地的地址。
  • 将一份副本提交至土地所在城市或镇的土地证据登记册(land evidence records)。

根据 § 34-28-4(b),经宣誓的通知须列明业主、土地、工作或材料及其大致价值、为谁完成该工作以及主张人,并声明主张人尚未获得付款。(c) 款提供了一份格式范本。

登记仅使在登记前 200 天内及其后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材料的留置权得以完善。如果邮寄的通知被退回、未能送达,须在退回后 30 天内、且不迟于邮寄后 200 天,将其连同退回的信封一并登记,否则留置权即告丧失。

第 34-28-4 条单独列出了一类人:建筑师、工程师及其分包商。根据 § 34-28-7,他们必须在其工作完成后 200 天或可见开工后 10 天(以较晚者为准)之前完成邮寄和登记。

第二步:40 天内在 Superior Court 执行留置权

根据 R.I. Gen. Laws § 34-28-10(a),除非主张人还提交以下文件,否则所有留置权均无效并完全丧失:

  • 向土地所在县的 Superior Court 提交执行留置权的起诉状。
  • 在土地所在城市或镇的土地证据登记册中提交 lis pendens 通知。

两者都必须在留置意向通知登记后 40 天内提交;期限从登记之日起算,而不是从最后工作日或邮寄之日起算。起诉状须在 lis pendens 提交的同一天或其后 7 天内提交。错过 40 天期限即丧失留置权,即使之后还有更多工作也是如此。

根据 § 34-28-13,起诉状须载明所主张的金额、额外工程、已付款项和工作日期,叙述为完善留置权所采取的步骤,描述该财产,请求出售该改良工程以支付所主张的款项,并列明登记业主以及其他所有留置权主张人和已登记权益持有人。

罗德岛州工程留置权期限

罗德岛州工程留置权期限
步骤期限来源
可能产生工程留置权的通知(直接承包商,非供应商)开工前,在书面合同中或以要求回执的挂号信(certified mail)发出R.I. Gen. Laws § 34-28-4.1
以挂号信(registered 或 certified mail,要求回执)邮寄经宣誓的留置意向通知,并登记一份副本在提供工作或材料之前或之后 200 天内R.I. Gen. Laws § 34-28-4(a)
通知被退回、未能送达在退回后 30 天内且在邮寄后 200 天内,连同信封一并登记R.I. Gen. Laws § 34-28-4(a)
建筑师、工程师或其分包商工作完成后 200 天或可见开工后 10 天,以较晚者为准R.I. Gen. Laws § 34-28-7
Superior Court 起诉状和 lis pendens 通知在留置意向通知登记后 40 天内R.I. Gen. Laws § 34-28-10(a)
两项文件的提交顺序起诉状与 lis pendens 同日提交,或在其后 7 天内提交R.I. Gen. Laws § 34-28-10(a)
业主已提交保函或现金,尚未提起起诉状在 § 34-28-10 规定的期限内,对保证人或书记官提起起诉状R.I. Gen. Laws § 34-28-17(b)(1)
业主在起诉状提交后提交保函或现金在收到命令通知后 60 天内修改起诉状,追加保证人或书记官R.I. Gen. Laws § 34-28-17(b)(2)

遗漏任何一个步骤都会终止留置权,但要求付款的合同索赔依然存在,根据 R.I. Gen. Laws § 9-1-13(a),其时效为 10 年;请参阅我们的 罗德岛州合同纠纷 页面。

解除留置权或对其进行抗辩

保函或现金存款。 根据 R.I. Gen. Laws § 34-28-17(a),在留置意向通知或起诉状提交后,业主、承租人或租户可以向 Superior Court 登记处缴存相当于全部留置权主张的现金(包括诉讼费用、法定利息以及留置权人的合理律师费),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保函。随后由法官作出单方(ex parte)命令,解除留置意向通知和 lis pendens,该主张则改为针对该存款或保函继续进行。

通知或时间上的瑕疵。 §§ 34-28-4、34-28-4.1 和 34-28-10 中的每一项要求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未以要求回执的挂号信(registered 或 certified mail)邮寄;在工作完成 200 天后才邮寄或登记;缺少某项内容或未经宣誓;直接承包商未发出可能产生工程留置权的通知;或起诉状或 lis pendens 的提交超出 40 天期限或不符合 7 天顺序要求。

注册。 根据 R.I. Gen. Laws § 5-65-4,就注册法所涵盖的建筑物进行的工作,承包商除非在投标或订约时以及整个施工期间均已注册,否则不得申请留置权、向委员会提出索赔或起诉要求付款。为避免重大不公,法院可以撤销该限制。

根据 R.I. Gen. Laws § 5-65-10(a)(6),若因注册人不当地未向主张人付款而导致留置权被提出,委员会在发出通知并举行听证后,还可以撤销、暂停或拒绝注册;根据 § 5-65-10(k),未清偿的工程留置权可使委员会将罚款加倍。请参阅我们的 罗德岛州承包商与房屋装修纠纷 页面。

马萨诸塞州工程留置权:简要比较

马萨诸塞州依据 M.G.L. c. 254 采用另一套多步骤程序;下表仅列明该法规的规定。

马萨诸塞州依据 M.G.L. c. 254 的工程留置权步骤
步骤法规规定来源
合同通知在以下最早者之前于契据登记处(registry of deeds)登记:实质性竣工通知后 60 天、终止通知后 90 天,或最后一次提供劳务或材料后 90 天M.G.L. c. 254, § 2
账目说明书在以下最早者之前登记:实质性竣工通知后 90 天、终止通知后 120 天,或最后一次提供劳务或材料后 120 天M.G.L. c. 254, § 8
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留置权在说明书提交后 90 天内,向土地所在地的 Superior Court 或 District Court(地区法院)提起;并在 30 天内登记一份经核证的起诉状副本M.G.L. c. 254, §§ 5, 11
以保函解除利害关系人登记一份与留置权金额相等的保证保函;主张人须在说明书提交或收到保函通知(以较晚者为准)后 90 天内就该保函提起诉讼M.G.L. c. 254, § 14
简易解除向土地所在地的 Superior Court 或 District Court 申请解除未按本章要求登记的留置权;通知令须在听证至少 7 天前送达M.G.L. c. 254, § 15A

哪个法院审理罗德岛州工程留置权案件

R.I. Gen. Laws § 34-28-10 要求在土地所在县的 Superior Court(高等法院)提起诉状,§ 34-28-17 也将有关保证金和存款的动议交由该法院处理。对于位于普罗维登斯县的土地,该法院为 Licht Judicial Complex(Licht 司法大楼) ,地址为 250 Benefit Street。

付款索赔是另一回事。金额不超过 $5,000 的索赔,可根据 § 8-8-3(a)(1) 向 District Court 提起,或根据 § 10-16-1 通过小额索赔程序提起,无需任何留置权;我们的 罗德岛州小额索赔法院指南 对该途径作了说明。

应携带的材料

留置权法规以日期和文件为依据,因此请携带:

  • 合同、分包合同或采购订单,以及任何已发出或收到的可能产生工程留置权的通知。
  • 每个工作日或每次交货的日期以及最后在现场的日期,并附发票、变更单和付款台账。
  • 登记业主的姓名、已邮寄的留置意向通知、回执或被退回的信封,以及登记日期。
  • 承包商注册号码,以及送达给您的任何留置权、保函或法院文件,并注明收到日期。

常见问题

经宣誓的留置意向通知必须以要求回执的挂号信(registered 或 certified mail)邮寄,并在提供工作或材料之前或之后 200 天内在土地证据登记册中登记。Superior Court 起诉状和 lis pendens 通知必须在登记后 40 天内提交(R.I. Gen. Laws §§ 34-28-4, 34-28-10)。

以要求回执的挂号信(registered 或 certified mail)向登记业主邮寄经宣誓的留置意向通知,并在工作完成后 200 天内在土地证据登记册中登记一份副本。在登记后 40 天内,向 Superior Court 提交起诉状并登记 lis pendens 通知,起诉状须在 lis pendens 之后不超过 7 天内提交。

根据 R.I. Gen. Laws § 34-28-17,业主可以向 Superior Court 登记处缴存相当于留置权主张金额加上诉讼费用、法定利息以及留置权人合理律师费的现金,或提交同等金额的保证保函,由法官作出命令,解除留置意向通知和 lis pendens。业主还可以以错过 200 天或 40 天期限、遗漏通知或承包商未注册为由进行抗辩。

是的,对于承包商注册法所涵盖的建筑物上的工作而言。根据 R.I. Gen. Laws § 5-65-4,承包商除非在投标或订约时以及整个施工期间均已注册,否则不能申请留置权或起诉要求付款。为避免重大不公,法院可以撤销该限制。

根据 M.G.L. c. 254,合同通知须在最后一次提供劳务或材料后 90 天内登记,账目说明书须在其后 120 天内登记;如已登记实质性竣工通知或终止通知,上述期限均会提前;民事诉讼须在说明书提交后 90 天内提起(c. 254, §§ 2、8 和 11)。

下一步

在罗德岛州完成建筑工程却未获付款,或正面临留置权?

请告诉我们该房产、工作日期、开票和已付金额,以及是否已登记留置意向通知。首次咨询免费。我们会先进行利益冲突核查,然后与您一起审查相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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