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在罗德岛州被捕后审查手机被扣押情况的人。下文讨论的规则是联邦 Fourth Amendment(第四修正案)的基准;罗德岛州宪法方面的其他问题需要单独分析。
简要回答。 警方一般需要搜查令,才能搜查在逮捕时扣押的手机上的数字信息。控制设备与搜查其数据是两个不同的问题;真正的紧急情况可能需要另作分析。 Riley v. California, 573 U.S. 373 (2014)
一部手机可能保存着多年的信息、照片、账户信息和位置详情。如果警方在逮捕时拿走手机,随之而来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有什么法律授权允许他们翻查其中的信息?
在 Riley v. California一案中,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美国最高法院)裁定,警方一般需要搜查令,才能搜查从被捕者身上扣押的手机中的数字信息。仅凭逮捕本身,并不能为检查这些数据提供通常的“附带于逮捕的搜查”理由。 Riley v. California, 573 U.S. 373 (2014)
拿走手机与搜查其内容是两个不同的问题
Riley 一案区分了控制实体设备与检查其数字内容。法院承认,警员可以在申请搜查令期间扣押并控制手机。法院还将为排除安全威胁而检查设备的物理特征,与阅读其中存储的信息区分开来。手机放在口袋里,并不会使其中的信息和照片变成普通的口袋物品。 Riley v. California, 573 U.S. 373 (2014)
对于辩护审查而言,时间线很重要。警员何时取得设备?何时有人首次打开应用程序、阅读信息或查看照片?当时是否有搜查令?显示手机被拿走的记录,本身并不能说明之后每一次检查的授权依据。
真正的紧急情况可能改变分析
法院保留了以特定紧急情况为理由进行无搜查令搜查的可能性,例如在个案中有人身安全面临迫在眉睫的威胁,或证据即将被销毁。问题在于当时的情况是否足以支持该搜查。手机可能包含重要证据这一可能性,并不会为每一次逮捕创设全面的例外。 Riley v. California, 573 U.S. 373, 134 S. Ct. 2473, 2494 (2014)
因此,警员所陈述的理由、时间以及实际采取的步骤都很重要。有用的时间顺序表会记录这些细节,而不会用对调查人员“必定”做了什么的假设来填补空白。
关于解锁的问题需要单独审查
被要求提供密码,或被要求使用指纹或面部识别,所引出的问题超出了此处所讨论的裁决范围。 Riley 并未裁定是否可以强迫某人解锁手机。审查此类要求的律师需要知道所使用的确切措辞、任何搜查令或命令,以及所涉及的法院和司法管辖区。
刑事辩护咨询需要带什么
请保留您收到的任何财物收据、搜查令、清单、起诉文件或法院命令。简要写下关于逮捕、手机被拿走、被要求解锁以及您亲自观察到的任何搜查情况的时间顺序。区分哪些细节是您亲身所知,哪些来自他人。如果您没有搜查令或搜查记录,请注明缺少什么。
为律师保全现有信息和文件。不要删除信息、远程清除设备,也不要请他人更改可能的证据。请使用本所的初次联系表格提交简要摘要,而不要发送密码或手机中的私人内容。
这对案件可能意味着什么
在决定是否有理由提出异议之前,律师可能需要审查搜查的授权依据、任何搜查令以及获取证据的方式。搜查令规则并不意味着所有手机都免受搜查,而且 Riley 也并未确立通过无搜查令搜查所获得的每一项物品都会被自动排除。可用的救济需要单独分析。 Riley v. California, 573 U.S. 373 (2014)
如需帮助整理逮捕或调查相关事项,请参阅我们的 刑事辩护指南 和 州毒品指控指南,或 预约咨询.
本文提供一般信息。适用法律以及具体事项中的文件具有决定性。仅与本所联系本身并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